【大埔車禍】的士剷安全島釀2死8傷司機認誤殺等6罪候判 官質疑「除了要快無其他原因」
發布時間: 2024/01/24 14:50
最後更新: 2024/02/22 15:35
大埔廣福道於2021年8月發生奪命車禍,當時63歲司機駕駛的士沿大埔廣福道行駛時,於行車交通燈紅燈時沒有減慢速度,越線超越已停在前方兩車,剷上安全島撞向正在過路行人,造成兩名男女行人死亡,另有4名男女行人重傷。肇事的士司機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2項誤殺及4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。法官質疑被告犯案「除了要快」及個人原因外,看不到有其他原因,辯方表示未能解釋原因。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月22日,其間要求控方確認被告的交通違例紀錄,以及提供相關判刑案例。
被告莫培華(現年65歲),兩項誤殺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22日,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鄭鈞海(59歲)及宋婉芬(63歲),即作為1輛市區的士司機,駕駛該的士沿大埔廣福道行駛時,對在該道路近燈柱AE0236使用行人過路處的行人負有謹慎責任,被告違反該謹慎責任,沒有為鄭鈞海及宋婉芬的安全採取合理的照顧措施,即當該的士駛近該行人過路處,而行車交通燈號是紅色時,沒有減慢的士的車速,沒有充分使用或完全沒有使用制動器,沒有把的士轉向右邊,然後切入該道路的對面東行行車綫,以超越停在該行人過路處前的兩部車輛,以及以時速約50公里把的士駛上位於該道路中央的安全島。
控罪續指被告違反以上責任,導致的士撞到1枝燈柱、1枝標示及多名身處該安全島的行人,包括鄭鈞海及宋婉芬,並構成嚴重疏忽,以及因其疏忽是導致鄭及宋死亡的主要原因。
另4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,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,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涉案市區的士,引致兩名女子陳更崧(51歲)及伍美芳(37歲)、男童劉殷喆(4歲)及男子蘇木興(54歲)身體受嚴重傷害。
控方指據運輸署紀錄,被告於2020年及2021年共有3項交通違例紀錄。法官陳慶偉質疑被告於1977年已領有駕駛執照,加上任職司機多年,質疑只有3個違規紀錄,要求控方再作確認。辯方則解釋被告任職私人司機,並替更駕駛的士,維持40多年,一直謹慎駕駛。
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對事件感到自責內疚,希望向死傷者及家屬衷心致歉,望法官判刑時盡量給予扣減。法官問及被告當日「做乜咁做」,辯方表示無法解釋。法官指被告當時「除了要快外,睇唔到其他原因」。
法官續指被告跟隨前車,突然在紅錄燈前抽出於右綫對面車綫行駛。根據報告及案情,被告沒有酒後駕駛,車上亦沒有乘客,除了個人原因外,法官指「完全睇唔到有乜必要」。辯方回應指只能說情況「好唔理想」。法官要求控方就罰則及加刑因素提供案例,將案件押後至2月22日再處理,被告續還押候判。
案情指,案發日為星期日早上約11時,被告駕駛的士於大埔廣福道沿西行線行駛至交通燈位附近,當時行車線為紅燈,被告未有停車,加速超越停在前方的新界的士及私家車,右轉切入對面的東行行車線,以時速約50公里撞向安全島,導致交通燈倒下。
事件中男途人鄭鈞海當場死亡,驗屍報告顯示其頭部嚴重受傷,腦組織被擠壓出頭顱腔、胸部及脾臟受傷。另一女死者宋婉芬送院後亦翌日不治,身體因多處受傷致死,驗屍報告顯示其頭部嚴重受傷,胸及盆骨等均受傷。兩名死者相信被汽車、燈柱或圍欄等猛力撞擊致死。4名傷者則分別傷及盆骨及頭顱等﹐其中伍當時懷孕,至2022年1月誕下兒子。
被告於同日被捕,於警誡下拒絕回答有關意外的問題。經檢驗後,被告對藥物和酒精測試結果均呈陰性,而其駕駛之的士機件運作正常。政府化驗師估計,被告於意外前駕駛時速約32公里,其後增加至50或51公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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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